根据有关规定,现启动2025年度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集中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虽满16周岁但仍在高中就读的在职教职工子女。
合同期内的合同制、人事代理、人才派遣、聘期制科研人员的子女医疗补助比照执行。
二、补助范围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且超过240元的医疗费用。
三、相关说明
1. 门诊慢特病(如生长激素缺乏症、脑瘫、普拉德-威利综合征等)、急诊住院以及新生儿未及时参保发生的费用须经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后,方可申请学校子女医疗补助。
2. 异地就医(包含异地转诊、异地急诊抢救、异地长期居住)发生的费用必须经医疗保险联网结算或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后,方可申请学校子女医疗补助。
3. 已在配偶单位报销的子女医疗费用、新进人员到岗工作前发生的子女医疗费用,均不予补助。
4. 教职工未办理子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续)保手续,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办子女医疗补助,视为自动放弃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
四、提交材料
1. 门诊材料:病历(验原件留复印件)、发票(原件,且发票须含药品明细或另附药品明细单);
注:发票必须与病历相对应,以病历时间为顺序,病历与相应发票放在一起进行整理。外购药品的电脑机打发票上的药品名称和剂量须与病历相一致,网购药品须有药品销售许可证、发票和药品清单。
2. 住院材料: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和医保结算单(原件);
3. 子女医保缴费凭证(例如:缴费票据、支付宝或微信缴费记录等)、学生证(16周岁及以上的)。
五、截止日期:2026年4月30日17:00前
符合申请条件者请将上述材料一并交至人力资源部201-C室,联系电话:63603765、63602227。
此项工作每年度集中办理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以便集中审核。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校医院、财务处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