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校办理
薪酬福利
考勤考核
转正晋升
人才支持
资格奖励
培训进修
人事证明
档案管理
离校退休
政策法规
师德师风
人才发展
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
教师资格
考勤考核
岗位管理
转正晋升
出国研修
人才奖励
薪酬福利
档案管理
中科院政策规章
政策法规岗位管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名誉教授、客座

(兼职)教授聘任办法

校人字【2026】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汇聚全球杰出教育科技人才,完善柔性引进人才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柔性引进人才在立德树人、科研攻关、师资建设、学科发展与国际交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聘任条件

第二条名誉教授、客座(兼职)教授的聘任条件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师德师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

(二)名誉教授指从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聘任的、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或是在社会活动中享有重要影响力的知名人士。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2、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3、国际公认重要学术奖项(如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的获得者;

4、世界顶尖大学或科研机构中,担任讲席教授或具有同等学术领导职位的学者;

5、其他相当层次学者。

(三)客座(兼职)教授指从国外(国内)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等单位聘任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原则上,名誉教授年龄不超过70周岁,客座(兼职)教授年龄不超过60周岁。超龄者需出具健康证明。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聘期一般为3年。在聘期内,名誉教授来校累计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周;客座(兼职)教授每个聘用年度来校累计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第四条客座(兼职)教授在聘期内至少应承担以下职责之一:

(一)承担一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

(二)与校内教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三)合作开展原创性研究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四)开设本学科领域最新学术动态的系列专题讲座。

(五)依托学校平台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或学术交流活动,推荐校内师生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六)推荐并协助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


第四章聘任程序

第五条学校每年定期组织1次集中评聘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院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推荐人选,并明确聘期内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展党组织审查工作,对人选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科研诚信、遵纪守法、海外风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或人才引进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经由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对推荐人选的推荐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候选人,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学校领导、有关院级单位负责人及教授代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议,产生拟聘人选。拟聘人选须经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须经校长审批。

(三)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聘书。


第五章聘任管理

第六条院级单位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根据其实际在校工作时间,以校内同类人员薪酬为参照标准支付酬金;在校工作期间,可提供校内临时住房,房租和使用期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受聘岗位工作相关的差旅费用可予以报销,报销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院级单位负责姐织年度考核,重点考查聘期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履职实效及实际来校工作时间。考核结果按年度报学校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聘期届满前,院级单位可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及受聘人员的续聘意向,向学校提交续聘申请。续聘程序与首次聘任相同。续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二)聘期期满考核合格。

聘期届满后,如未正式提交续聘申请或续聘申请未获批准,聘任关系自动终止。

第九条各院级单位须做好受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聘期内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科研诚信,或因个人言行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终止聘任关系。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任的,经学校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十条聘期内,受聘人员仅可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名誉教授”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客座(兼职)教授”的学术称谓。未经学校书面同意:

(一)不得使用其他包含学校中英文全称或简称的学术头衔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中科大教授”“中国科大教授”等。

(二)不得以学校名义,代表学校对外从事任何与聘任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受聘人员须符合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外兼职的相关规定,并按程序上报所在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名誉教授、客座(兼职)教授聘任办法》(校人字【2009】83号)同时废止。


部长信箱 版权所有: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