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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职员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校人字〔20251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完善职员制度,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职员队伍,大力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新时期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岗位与聘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管理岗位全面实行职员制度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岗位全面实行职员制度,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执行职员系列。管理岗位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转系列竞聘职员系列岗位。

第三条  职员岗位聘用践行立德树人的宗旨,严把思想政治关,坚持师德为上,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评价第一标准,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职员岗位聘用遵循科学设岗、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职员系列岗位设置六个职级,其中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级为初级职员。

领导岗位根据领导干部职务级别,对应相应的职员职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中国科学院核定的编制、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控制下,依据学校管理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在综合分析工作目标、任务和队伍结构等情况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确定职员岗位聘用职数。

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数由中国科学院单独核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高级职员职责:分管校级或主持院、处(部门)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八条  中级职员职责:分管院、处(部门)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九条  初级职员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的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各职员职级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各单位负责制定。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应聘人员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党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实绩。

(三)各职员职级的基本聘用条件,遵照附件1执行。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中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具备附件1基本能力要求的前提下,按附件2的基本聘用条件要求,进行相应职员职级的竞聘。

第五章  聘用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单位成立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小组,原则上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单位党政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应聘人员申报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审查以及推荐工作。单位可视情况从校内其他单位邀请专家参加本单位资格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资格复核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应聘人员申报资格进行复核,汇总有关信息和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聘委会),负责四级职员岗位的评议、确定拟聘推荐人选工作和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拟聘资格人选审定、确定拟聘推荐人选工作。

第十五条  校聘委会下设两个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聘用组):学院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一个聘用组,机关和其他单位为一个聘用组。聘用组负责本聘用组所属单位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的评议、确定拟聘资格人选工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聘用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校召开聘用工作启动会议,传达有关文件,布置有关工作。

(二)单位召开聘用工作布置会议,传达有关文件,布置有关工作;研究制定聘用推荐工作细则(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小组名单、聘用工作安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应聘人员网上申报,并向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四)单位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申报资格的有效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单位党组织经集体研究后,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进行考察鉴定。

(五)学校资格复核小组对应聘人员申报资格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

(六)单位将复核通过的应聘人员“简况表”在单位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教职工监督。

(七)单位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小组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本单位报送聘用组人选;同一职级有两位及以上人选,须进行排序。

(八)各聘用组召开聘用工作会议。对各单位报送的应聘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人选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聘用组专家总数2/3含)以上者为有效,并在学校下达的岗位职数范围内,按同意票数多少依次排序,产生拟聘资格人选。若遇同意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拟聘资格人选时,须对同意票数相同者再次投票表决,以同意票数多者为通过。

(九)学校召开校聘委会会议。

1.对各单位报送的应聘四级职员岗位人选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校聘委会专家总2/3(含)以上者为有效,并在学校下达的四级职员岗位职数范围内,按同意票数多少依次排序,确定拟聘推荐人选。若遇同意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拟聘推荐人选时,须对同意票数相同者再次投票表决,以同意票数多者为通过。

2.对各聘用组报送的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拟聘资格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十)将拟聘推荐人选提交校长工作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十一)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二)将拟聘人员公示情况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聘用人员和四级职员岗位拟聘人员。

(十三)学校印发聘用文件。其中,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按中国科学院规定的聘用工作程序,经评议、考察,校长工作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公示,以及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拟聘人员公示情况,学校将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拟聘人员有关材料报送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备案;经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审核且备案通过后,学校正式发文聘用。

第七章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推进、完善职员制度,做好管理岗位中现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竞聘职员职级工作,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应聘人员竞聘相应职员职级未获通过,或自愿不参加竞聘职员者,现聘专业技术职务保持不变。

(二)应聘人员竞聘相应职员职级获得通过,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执行相应职员职级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对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应聘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九条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应聘人员若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等条件下可在本单位内优先予以推荐。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工作量仅计算任现聘职员职级或现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所完成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应聘人员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630日。

第二十一条  2025630达到或超过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应聘。

原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七级及以下职员或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六级及以上职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年满55周岁或60岁。在此基础上,按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职员岗位聘用评议过程中(至本办法第六章第十六条工作程序中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聘用人员和四级职员岗位拟聘人员当月的最后一日止),应聘人员如达到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可参加后续程序的相关评议等工作;如应聘通过,不予聘用。

第二十二条  本次职员岗位聘用的起聘时间,为本办法第六章第十六条工作程序中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聘用人员和四级职员岗位拟聘人员之日。

第二十三条  新入职人员或入职学校前有原单位工作经历并聘为相应(相当)职务职级者,在满足相应任职年限等基本聘用条件,且至少参加过1次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和年度考核并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应聘。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聘人员,不参加应聘。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员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和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本次和下一次申报资格;获得聘用的,撤销其聘用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议专家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亲属关系范围: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

评议专家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由于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相应聘用结果不公正的,撤销所涉特定人员的聘用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议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聘用纪律和聘用规范,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职员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字〔202387)同时废止。


附件1:职员系列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附件2: 管理岗位现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转聘职员岗位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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